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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ha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N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南海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白蚁防治企业和其他单位,有关研究、教学单位,以及其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中银大厦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以住宅建设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推进房地产业深化改革,组织房地产理论研究和决策研究,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协调、交流和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为促进南海区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人民的居住水平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和南海区有关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二)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管理、经济管理、技术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规划的研究、探讨和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与自律,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开展行业协调、交流、评比等活动,加强行业内部及其在行业之间,与兄弟城区之间的联系交往,促进房地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队伍的素质;
(六)提供房地产行业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七)接受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任务;
(八)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维护和推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十)发挥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作用,反映房地产行业的呼声,维护房地产行业的权益;
(十一)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二)对违反章程会员单位的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区从事房地产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必须是奇数。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二选一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根据工作需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法律专家担任顾问。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拟订方案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6日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