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地王是一赢双损 土地拍卖致房价飙升应取消
开发商:地王是一赢双损 土地拍卖致房价飙升应取消
导读: 新华社发问土地使用权: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房企称土地拍卖致房价非理性飙升 呼吁取消 以房养老引发70年使用权担心 续期代价引猜测
新华社发问土地使用权: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有关70年的担心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这场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急需新的注脚和更加完善的体系。“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房企称土地拍卖致房价非理性飙升 呼吁取消 在3日结束的"2013兰州房地产业展示交易会"上,一些房地产企业呼吁,应改革目前的土地供应制度,取消土地拍卖。 "哪一个开发商都不愿意高价拿地,出现'地王'并不是开发商愿意见到的。"在"2013兰州房地产业展示交易会"高峰论坛上,甘肃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万智道出了房地产企业的无奈。 陈万智举例说,如果当地房价是4000元,"地王"出现后,楼面价上涨1000元,那么新房售价必然要在6000元左右。这样一来,附近的楼盘必然上调价格,房价自然会整体上涨。 今年以来,国内多个城市"地王"不断出现。继中粮地产以23.6亿元价格拿下北京朝阳区孙河西甸村地块、折合楼面价高达4.6万元/平方米后,新鸿基以217.7亿夺上海徐家汇地王,成交楼面价达3.73万元/平方米。 一线城市这样,一些二三线城市"地王"也不断涌现。8月26日,福建顺隆实业有限公司以14.53亿元的高价拍到了兰州市高速公路天水路出口附近、面积为51361平方米的地块。 一些房地产企业认为,不断出现的"地王",呈现出一赢双损的结局,即政府通过拍卖拿到了高溢价的土地收益,而开发商因为政府限价利润变薄,购房者则要直接面对房价不断上涨。 今年以来兰州市房价似乎没有回头的迹象,9月2日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全国百城房价指数显示,8月份,兰州新建商品房样本均价达到每平方米7520元,较上月每平方米涨了190元之多,环比涨幅2.59%。7月份,兰州房价涨幅一度上升至全国第六位,8月份涨幅依然位居全国第六。 漫步兰州一些主要的房地产建筑工地可以看到,每平方米过万元的起步售价比比皆是:良志·嘉年华二期每平方米13800元,仁恒国际领寓项目15800元,IBC中海国际19000元,兰州城关万达广场·万达公馆14000元。 甘肃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华富集团总裁陈启建说,目前的土地供应方式单一,一味地拍卖导致地价非理性上涨,地价飙升成为房价上涨的主要因素。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说,房地产市场要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对土地政策进行一次大幅度改革,没有土地政策的改革,房地产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
以房养老引发70年使用权担心 续期代价引猜测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担心:70年后的续期要付多少代价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猜想:国家适时调整出台完善法律法规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关注: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 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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