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协会动态] 日期:2013-08-23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粤房协秘函〔2013〕23号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各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目前,我省住宅供配电建设管理采取开发商投资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模式,导致部分住宅物业出现供配电设施设备标准低、用电安全隐患多、维护管理责任难界定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省政府工作会议要求和江苏、上海等省市先进经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法制办、广东电网共同起草了《广东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规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采取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的模式运作。

为使《办法》更好地服务行业,现将《办法》发送给你们,征求修改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8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会。

 

附件:广东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庞薛玲  020-87370815;肖烈  020-87376833

电子邮箱: pang_xue_ling@163.com;xlgz@vip.qq.com

传真:020-87376847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保障业主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的施工、维护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新建住宅内用电电压10千伏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住宅项目。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社区用房及小型商业等设施,以及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和消防设施。

第四条〔建设范围〕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单个业主住宅、经营性用房计量装置(表箱和电表),及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五条〔建设原则〕 供配电设施按照城市规划和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维护。

供配电设施必须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价格、电监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电部门职责〕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业主正常用电、安全用电。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负责建设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配电房和电缆沟道。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基本容量配置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单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含120平方米)按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含150平方米)按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配置。

   (二)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40瓦/平方米配置;配套的公用服务用房按80-100瓦/平方米配置;经营性用房按100-120瓦/平方米配置。

第十条〔特殊容量配置标准〕  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前款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或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前款规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公共配套设施容量配置标准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总平方案前,应就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配置方案征求供电部门意见。供电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答复。

  第十二条〔签订建设合同〕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供电部门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应明确供电方式、容量配置标准、技术规范、建设时限、费用缴纳、收取方式、供电时间、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供配电设施预计接电时间前8个月向供电部门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供电部门受理用电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公开招投标〕  供电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气产品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参与。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维护与服务

第十七条〔资产转让〕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完毕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可以在住宅销(预)售前与供电部门自愿签订无偿转让资产协议,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服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未将供配电设施无偿转让给供电部门的,由业主委托其他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后续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售房时明确告知业主。

第十八条〔运维管理〕 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故障抢修〕 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电抢修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费用缴纳〕  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和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标准测算〕  全省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测算规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地级以上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测算规则制定各地市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具体标准。

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范围内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根据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制定〕 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包括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进行测算、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根据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专户管理〕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供电部门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各地市供电部门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当地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资金缴纳〕  建设单位在与供电部门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协议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当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第二十五条〔资金监管〕 供电部门应确保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报当地价格、审计部门,并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地新建住宅物业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制定公布后,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办法实施前供电部门已受理用电申请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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