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将出台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与省办法不尽不同,省物价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各地级市区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各地情况制度相应的实施办法。 10月30日~11月15日,广东省物价局已公开了《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目前征求阶段已经结束。
业委会成立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意见稿》第七条关于价格管理形式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市民提出,一旦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的底价及上浮范围,容易引起乱收费现象。 “如果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这样岂不更容易造成乱收费?”网友王先生对《意见稿》公布的部分内容表示质疑。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公开的《意见稿》还会作相应修改,正式颁布之日起再实施,各地级市区将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各地情况制度相应的实施办法。至于价格管理形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实行不同的方式,该人士表示,主要是考虑到业主大会有权利就收费价格方面与物业公司进行议价,现在实行市场经济,更多由市场调控,对价格方面要放手就放手。
超政府指导价不需报批
据《意见稿》内容规定,物管费不再实行超过政府指导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政策。据了解,2006年省物价局曾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优质优价,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业主不认可所在小区较高的物业服务水平,不同意超出政府指导价,导致该政策很难推行。 据省物价局人士表示,考虑到地方物价部门在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及不同的服务内容,分别制定不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对特别优质服务的,可以拉开不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档次,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意见稿》规定不再实行超过政府指导价报批的政策。 (记者 欧林菊 实习生 钟楚红)
[关闭]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