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佛山购房补缴个税不承认
  [政策法规] 日期:2011-08-11

      自2011年8月8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苑丹报道:佛山楼市限购令实行4个多月,昨天记者获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前日下发《关于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明确自8月8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个人购房,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不予认可。

  据了解,此次市住建局发文主要强调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方案的审核。文件要求,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对拟销售商品住房进行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审核。另一项重要内容则是强调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必须加强对购房资料的审核。其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材料。

  另外,对于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相关资料的核查将更为严格。《通知》要求,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必须先登录地税部门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校验系统”,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有效性,包括税票的真伪和查询购房人的缴税记录等。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购规定的,提交市住建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通知》也要求,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应加强日常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核对购房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处。

  《通知》还特别强调,自2011年8月8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今年3月18日,我市颁布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至今施行4月有余。根据市住建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市一手住宅成交35856套,成交面积达397.99万平方米,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4.73%和17.20%。上半年全市一手住宅成交均价达到8217.19元/平方米,同比仍然出现量价齐升的态势。不过业内人士分析,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年初我市楼市交易曾有过一波小高潮,冲淡了限购令出台之后的成交下滑。

  该业内人士分析,从逐月的成交情况看,我市商品房交易过快上涨的势头已有所遏止。据市住建局公布的数据,今年第一季度新建住宅成交面积同比涨56.4%,但在限购令颁布后,佛山楼市4、5月份新建住宅成交面积同比下降25.3%,同期楼市价格也开始微微下调。市住建局在文件中称,此次发文要求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是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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