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告诫书
  [政策法规] 日期:2011-06-03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告诫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将于61日起全面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对全区范围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进行政策提醒告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均须明码标价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除原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

    根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要依时公开房源并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一般不再标示价格,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三、卖房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公示价格、收费等相关信息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除了要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其基本情况外,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以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信息透明度,使购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体房屋的相关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新《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四、严禁价外加价、价外收费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遵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五、按照上级价格部门的统一部署,我局将联合区住建部门对我区正在销售的商品房进行全面检查整治,检查整治行动的重点是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九种行为:(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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