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公告
我局于2010年12月21日在《珠江时报》刊登了交易编号为佛南(拍)2010-036地块的《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现将交易文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二点“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的第(八)小点第二段改为:
若竞得人为已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且竞得宗地后以申请人名义开发本宗地的,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成交确认书》和《土地移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桂城南海大道北28号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第二点“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的第(八)小点第四段改为: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境内竞买人30天,境外竞买人60天),凭已办结的开发本宗地的项目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住所地必须设在南海区西樵镇范围内)、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与出让人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将受让人变更为项目企业法人,原受让人(竞得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由新受让人(项目企业法人)概括承受。
3、第三点“竞买资格及要求”的第四段改为:
除申请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内已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竞得宗地后以申请人名义开发本宗地的情形外,其他申请人必须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内成立全资独立的项目企业法人开发本宗地,并应在提出竞买申请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企业法人的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在提出竞买申请时,提交成立项目企业法人的声明,同时提供竞买申请人及经预先核准的项目企业法人的资料(应包括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拍卖文件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相应作出修改。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
20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