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修订)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 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 屋权属证件的房屋买卖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办理要求)买卖双方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促成 的交易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应当利用市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 网签系统”)签署存量房交易合同,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 (资金监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快 捷、便民、自愿的原则,另行制订资金监管办法,对存量房交 易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条 (主体分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 易规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监 管工作。 2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数 据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行业协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地产 经纪服务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经纪人员培训等工作;根 据申请,对当事人与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章网上交易申请 第六条 (机构使用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完成工商登 记、经纪机构备案、建立诚信档案、领取数字证书手续后,可 依规定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 第七条 (数字证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签署并承诺遵 守《佛山市存量房网签系统使用承诺书》,向市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供应商申购数字证书。 第八条 (人员获得账号)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在行业协 会实名登记,定期参加培训,申请账号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签 系统。 第九条 (实名认证)个人使用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功能 的,应先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注册账户。 个人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助完成实名认证,也可赴房 屋所在区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实名认证。 第十条 (注册账户)买卖双方注册账号后,产权人可登录 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房源,买卖双方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 3 理网签手续。 第三章房源信息发布与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房源发布手续)产权人可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 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发布房源。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发布房源前应依次办理如下手续: 查验委托方身份。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 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发布房源的,房 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还应查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合法有 效的委托书原件。 核实房源权属。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核对房屋权属证件 原件与存量房网签系统记载的房屋权属信息的一致性,并收取 房屋权属证件复印件。 实地查看房源。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实地查看房源,拍 摄房屋现状照片。 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房 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记录委托方、房屋现状等 相关信息,并打印双方协商一致的经纪合同,由房地产经纪人 员、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委托方共同确认签章。 第十二条 (房源信息责任)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对其发 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 产权人应对其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房源的真实 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网上签约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协助签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促成 交易的,应依次办理如下签约手续: 核实卖方身份及真实意愿。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核对 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 网签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还查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后收取复印件,收取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核实买方身份及购房资格。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核对 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核查买方是否符合政策规 定的购房资格,查验并收取买方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核实房源最新状况。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核实房屋最新的 权利、自然状况,再次核对房屋权属证件原件与存量房网签系 统记载的房屋权属信息的一致性。房源存在查封或其它限制交 易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告知买卖双方,并停止办理 签约手续。房源处于抵押状态的,应告知买卖双方,由买方确 认是否继续签约。 签署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 生成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买卖合同,打印后由买卖双方签章。 第十四条 (自行网签)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由产权人利 5 用注册账号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在买方的配合下生成双方协 商一致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或不 动产登记机构打印买卖合同,并现场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买卖双方应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 设置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网签合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存量房 网签系统将限制对该存量房再次交易,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 续的,网签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查询)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买卖 合同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买卖双方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 登记状态、交易形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人员等相关信息, 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房屋交易信息将归档处理。 第五章经纪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经纪合同的自然解除)经纪合同到期后,相关 委托事项同时失效,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 发布的该房源信息将自动撤下。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纪合同)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 解除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协商一致, 并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经纪合同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根据书面协议,及时在存量房网签 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屋信息的手续。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6 可解除已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变更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促成交易的,由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撤销或变更该合同的手续。 双方自行成交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 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更正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凭有关证 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助更正信 息申请。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调查确认当事 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对存量房网签系统信息进行更正。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产权人同意,利用存量房 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拟转让房屋信息的; (二)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 构不按照与产权人的书面约定,将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转 让房屋信息撤下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 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撤销买卖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争议协调)卖方、买方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 构产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所在的行业协会申 请调处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第七章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构保管资料的义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 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经纪合同、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书面协议以及交易中向买卖双方收取的资料,整理建档。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在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不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布房源信息,不按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协助买卖双方签约的; (三)隐瞒提供经纪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谎称买卖双 方自行成交的行为; (四)未经卖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拟转 让房屋信息的; (五)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 构不按照与卖方的书面约定,将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房源 信息及时撤下的; (六)未经卖方、买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 变更、撤销买卖合同的; (七)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间不履行对买方资格审查义 务,或者协助买方伪造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 (八)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权人及房屋信息; 8 (九)签订虚假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买卖合同的; (十)违规操作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一)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 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机构违规的处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 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整改、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 暂停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1 至6 个月、要求违规人员重新参加 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等处理。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 列禁止行为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 房地产、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由 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上述机构、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违规的处理)产权人应向房地产经 纪服务机构、买方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等权属情况,确保 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买方应确保符合自身符 合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的, 由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9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 及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对违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及时实施 提醒、通报、谴责等行业自律处理手段,必要时可提请市、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诚信扣分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本规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则自2019年8 月1 日起施 行,有效期为5 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 上交易规则(试行)》(佛建管〔2012〕2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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