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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要看清这背后存在的雷区
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要看清这背后存在的雷区 案例一: 现如今,大儿子张甲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小儿子张乙跟随罗女士生活,但是,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导致彼此产生矛盾。 张先生认为,罗女士现虽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但由于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雇佣了三名保姆照看连同张乙在内的四名孩子,保姆费及四个孩子的平时花销不低,加上罗女士有宗教信仰,张先生觉着这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带着三个保姆抚养四个刚满一周岁多的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致其学习成绩下滑,影响其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例二: 丈夫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遂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 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官释法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刘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男方再婚后被诉“净身出户” 案情回顾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地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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